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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贵港欧派电动车有限公司年涂装9万套电动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24-12-22 15:44:37 作者: 试剂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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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贵港欧派电动车有限公司年涂装9万套电动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贵港欧派电动车有限公司年涂装9万套电动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贵港欧派电动车有限公司年涂装9万套电动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411-450802-04-01-805895)。项目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西江产业园园博大道与西江二路(南延段)交汇处西南角,其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度32分5.716秒,北纬23度04分19.338秒。项目利用广西贵港欧派电动车有限公司新建的投资项目标房2#厂房做建设,使用面积约为6145.5平方米,东面为西江二路,南面为深豹公司在建项目,西面为临江路A段,北面为园博大道。建设内容最重要的包含:购置相关的生产设备、环保设备等建设年喷涂9万套电动车配件生产线,设置喷涂房、流平室、固化烘干室、物料存放区等。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于2024年11月8日取得贵港市港北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大大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做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要定期洒水抑尘、易产尘的物料堆放要覆盖、减少扬尘的产生;选用经过质量检查部门认证的无毒或低毒装饰材料,减少装修废气中甲苯和甲醛等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二)落实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或采取其他减震降噪等有效措施降低建筑噪声污染,确保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严控施工时段,避免噪声扰民。
(三)落实施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临时的隔油池、沉沙池处理后用作洒水降尘不外排;实施工程人员生活垃圾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有关标准后用于周边农灌。
(四)落实施工期固态废料污染防治措施。建筑垃圾和废弃土石方应合理处置,没办法回收利用的运至政府部门指定地方堆放,严禁随意倾倒、堆放弃渣等固体废弃物;包装材料、金属零件等一般固态废料外售给废旧回收站处置,油漆桶、稀释剂桶、墙体涂料桶、沾有油漆涂料的毛刷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做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六)落实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修边打磨工序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打磨粉尘经封闭的生产车间自然沉降后,定期打扫收集暂存。2.调漆、流平、喷漆、烘干、固化均在封闭式的厂房内进行;调漆、流平、喷漆、烘干、固化各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漆雾)、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通过“水帘柜+旋流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三级活性炭”净化装置处理后,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相关限值要求,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3.天然气燃烧废气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关限值要求,通过21m高排气筒排放。3.厂区内物料贮存、转移、输送、生产及废气收集系统等非甲烷总烃浓度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
(七)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1.喷涂工艺产生的水帘柜台含漆废水经循环池絮凝处理全部回用,不外排。2.近期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相关标准后用于周边农灌;贵港市西江污水处理厂二期建成并运营后,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满足贵港市西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纳入园区污水管道送至贵港市西江污水处理厂处理。3.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做好防渗、防腐、防漏措施,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八)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机械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东面、北面、西面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确保项目南面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九)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打磨粉尘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喷淋塔饱和废水、废过滤棉、漆渣、废活性炭、废油漆空桶、废涂料、废粘漆物等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要求,分类单独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做处理;并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
(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环保设施安装专用电表电线,单独记录环保设施用电情况,并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二)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十三)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做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的基本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出现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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