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检察机关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守护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 2024-12-28 09:50:27 作者: 试剂盒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2024年全省“质量月”活动、2024年海南省食品安全宣传周的工作要求,深入推动全民质量行动,热情参加食品安全治理,共享食品安全,海南省检察机关结合“检护民生”专项工作,发布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守护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分别为海口市两级检察机关办理“509”生产、销售伪劣汽油系列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办理李某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卷烟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兽用处方药等违规经营使用行政公益诉讼案以及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食用调和油加工厂违规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要本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本案的犯罪单位、人员长期生产、销售伪劣汽油,形成较稳固的产业链,影响质量强省建设。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涉及产品质量、环境保护、消费权益的民生案件坚持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同时对于涉及面广、人员多、层级多的案件,也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分层级处理,实际做到罚当其罪。

  2016年10月以来,被告单位海南儋州A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没获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从化工厂、石化公司等采购异辛烷、二甲苯、轻混合芳烃、重混合芳烃、MTBE等化工原料,并将上述化工原料按照特殊的比例自行调和成汽油(俗称“黑油”),同时为逃避执法检查,以“天那水”、“稀释剂”的名义,向被告人肖某华团伙、陈某太团伙、林某英团伙销售。上述团伙进购后,通过自行经营的私营加油站以及销售给其他私营加油站,直接对公众销售“黑油”或与正规油品混合后再行销售。

  公安机关从肖某华团伙、陈某太团伙经营的海南省昌江某加油站、东方某加油站等多个加油站的汽油储存罐里提取到了从A公司进购的“黑油”,经海口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该“黑油”为不合格产品。

  经审计,2016年10月至2021年5月,A公司共生产、销售“黑油”1.6亿余升,销售金额7.8亿余元;肖某华犯罪团伙从A公司进购并销售“黑油”,销售金额6亿余元;陈某平、陈某太团伙从A公司进购并销售“黑油”,销售金额4.5亿余元;林某英团伙从A公司进购并销售“黑油”,销售金额1.1亿余元。销售“黑油”的加油站共计48家。

  2022年1月,海口市公安局将涉案的嫌疑犯以及1家生产企业、48家涉嫌销售“黑油”的加油站分别立案,分别移送海口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审核检查起诉共计178余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南省检察院)要求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口市检察院)加强对案件研究,把好事实、证据关、法律关,将该案办成铁案、精品案。海口市检察院多次组织市区两级院办案检察官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针对认定“黑油”系伪劣产品、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各层级人员如何分层次处理等定性定量问题形成共识,对该系列案的妥善处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高度重视涉本省产品质量、环境保护、消费权益的民生案件,坚持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重要战略物资,事关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生产、销售“非标油”(指正规成品油外所有非法油品,包括来源不明、渠道不合规、质量不达标或者偷逃税款的非法产品)严重破坏成品油市场秩序,催生无证无照黑加油点、流动加油车等地下非法供油服务,形成隐蔽性极强且稳定的黑色产业链,不仅造成国有财产严重流失,而且威胁危害公共安全,污染大气环境。检察机关坚持贯彻上游下游一起打、源头末端一起查,坚决摧毁犯罪窝点,坚决查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坚决斩断“非标油”黑色产业链。从生产“黑油”的海南儋州A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到连接生产与销售的肖某华团伙、陈某太团伙、林某英团伙再到进购后销售“黑油”的加油站及涉案的人员都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彻底摧毁了销售金额近20亿元的“黑油”生产、销售链条,彰显了检察机关重拳出击,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守护老百姓用油安全的决心。

  二、在人员多、层级多,影响大的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该系列案打击范围涉及生产、销售全链条,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核检查起诉的共有1家化工公司、48家加油站,178名涉案人员,其中生产“黑油”的海南儋州A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连接生产与销售的肖某华团伙、陈某太团伙、林某英团伙成员均系生产、销售链条上游环节,对于上游单位及人员全部提起公诉,但对于该团伙的押运员和司机、下游环节销售“黑油”的加油站普通工作人员等有关人员,虽有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巨大,但一般是加油站的打工者,只收取固定报酬和少量提成,依法认定从犯,根据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缓刑或者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最终,178名嫌疑犯中,134人被依法提起公诉,44人被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一审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各自犯罪事实、犯罪数额、量刑情节,依法判决,最高被判处无期徒刑,对生产销售伪劣成品油犯罪起到了震慑作用。

  检察机关在办理假冒伪劣卷烟案件过程中,依法开展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工作,坚持“一案四查”,发挥职能整合优势,同步审查是否涉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公益诉讼线索,同步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烟犯罪的同时,延伸监督触角,有序拓展公益诉讼,维护烟草市场秩序和消费的人合法权益,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动“检护民生”走深走实。

  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江某销售假烟,仍向其进购假烟并出售给三亚市的下家。2023年11月1日,李某在三亚市某村租用了一房间作为仓库用于存放假烟。2024年1月5日,民警抓获李某,随后在该仓库内查获900余条卷烟、在李某家中查获近50条卷烟。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经三亚市烟草专卖局核价,查获的950余条卷烟价值总计30.8万余元。

  另查明,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李某共计从江某处进购假烟48箱,并销售给李某红、李某、汤某、朱某、李某华等人,得款共计4.46万元,共获利2.4万元。

  2024年4月7日,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将本案移送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城郊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同年5月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5日,将案件起诉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李某将大量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销售给三亚市内多家烟酒行及小超市,由于三亚市烟草专卖局怠于履行职责,这些烟酒行和小超市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成普遍现象。对此,城郊检察院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立案决定,同年6月27日向三亚市烟草专卖局发出磋商函,针对该局存在的怠于履行辖区内烟草制品专营专卖监督管理及查处职责,可能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依法做监督。7月26日,三亚市烟草专卖局经整改作出书面回复,并对涉案商行、小超市的负责人李某峰、汤某、李某叠、李某童、李某华5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严厉打击制售假烟犯罪,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生产、销售伪劣烟草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发现被告人李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认定李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卷烟犯罪,让烟草从业者以案为鉴,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遏制假冒伪劣烟草市场流通的危害后果,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和消费的人合法权益。

  二、积极开展“一案四查”,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要发挥知识产权检察职能整合的优势,办案中开展“一案四查”,同步审查是否涉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公益诉讼线索,同步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最优保护。城郊检察院认真梳理案情,认为该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件有几率存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经认真审查发现三亚市烟草专卖局存在怠于履行烟草制品专营专卖监督管理及查处职责的情形,对此积极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工作,督促三亚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履职,对涉案商行依法进行行政查处,加强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惩戒合力。

  三、坚持司法为民,以高质效履职推动“检护民生”走深走实。吸烟有害健康,伪劣假烟对健康危害更大。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城郊检察院按照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部署,秉持“小案件大民生”的办案理念,从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卷烟的犯罪行为。同时,延伸检察监督触角,通过磋商督促三亚市烟草专卖局对案件中发现的非法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便利店、小超市、烟酒行等商行店铺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对当地烟草从业人员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让其充分认识到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社会危害性,从源头遏制假冒伪劣卷烟的销售经营渠道,有效维护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筑牢维护民生民利的法治屏障,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针对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环节存在的兽药滥用、违规销售特别是“人药兽用”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权,查清问题根源,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整合行政监管力量,督促各行政机关综合施治,切实提升监督实效。

  文昌市部分乡镇兽药店违法出售兽用处方药,部分药店存在将人用药卖给养殖户“人药兽用”现象,致使大量有潜在副作用的人用药或兽用药流入水产养殖领域,严重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

  2023年6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文昌市检察院)在海南省检察院关于开展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文昌市辖区存在水产养殖领域兽药违法经营、使用问题,遂迅速成立办案组开展初步调查,并于7月、8月对文昌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农业农村局)、文昌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和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局)立案。办案组通过多方查阅资料明确兽药营业范围及销售规定,同时前往文昌市昌洒镇、翁田镇、铺前镇等10个乡镇兽药店和养殖户开展实地走访,现场查阅比对兽药店进货、销售记录及养殖户用药记录等,进一步查明辖区多个兽药店销售台账记录不全、无兽药处方笺违规出售兽用处方药,多名养殖户未依法进行养殖用药记录、购买人用处方药进行蛙类养殖,存在“人药兽用”等情况。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文昌市检察院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随机抽取上述10个乡镇养殖的罗非鱼、石斑鱼、青蛙等51个水产样本做检测,有8个样本检测出含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禁止食品动物使用的孔雀石绿、呋喃西林、氯霉素等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2023年7月31日,文昌市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农村部下发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向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农业农村局加强兽用处方药监管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文昌市蛙类养殖开展全面排查。2023年8月14日,文昌市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市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市监局做好人用处方药凭处方购买以及打击养殖户违规将人用药用于养殖等工作,确保文昌市药品零售企业依法经营。2023年9月4日,依据《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分别向综合执法局和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执法局认真做好兽药销售过程的执法工作,加强与农业农村局沟通联系,加大违规销售兽药案件的查处力度;建议农业农村局全面解决没有兽药处方笺就出售兽用处方药等有一定的问题,严格规范兽药店销售兽用处方药等行为,协助做好违规销售兽药案件的查处及宣传工作。

  2023年9月25日,农业农村局书面回复,通过两个月的全面摸排,统计出全市未建设污染处理设施等非法蛙类养殖场162家,养殖面积38.5亩,已拆除整治非法养殖场158家,对农药批发零售经营店联合巡查检查124家,察觉缺陷8例,并限期整改,联合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查获农药类违法案件3起,立案3宗、结案2宗。2023年10月8日,市监局书面回复,已检查药品经营企业200余家次,向综合执法局移送处方药案件线日,执法局和农业农村局同时予以书面回复,已对全市88家兽药饲料店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经营主体,现场引导教育34人次,当场整改5起,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29份,立案查处10宗未凭处方销售兽药案和1宗涉嫌销售假药案,同时积极开展培训宣传,于2023年9月19日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检测站举办兽药经营企业培训会,120多人次参会。

  2023年11月15日,文昌市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对全市兽药销售和养殖户安全用药情况做跟踪回访,发现162家非法养殖场已经全部整治拆除,且未发现兽药店和养殖户涉水产养殖兽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反弹回潮,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办案效果。

  水产养殖中使用禁用药物会产生生物累积效应,食用后对人体产生毒害作用。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益诉讼调查权,通过现场走访、委托检测等方式收集证据;核查药店销售底账,发现可疑购买记录,进而锁定违法事实。针对公益损害事项涉及多个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分别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兽药销售环节监管、使用环节监管、养殖户用药环节监管,保证整改效果。

  针对食用调和油分装环节不卫生、成分标注不明确等食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充分的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排查整治食用调和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食用调和油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的A食用调和油加工厂生产的“花生油、菜籽油、精炼花生油”未含有花生油和菜籽油成分;标明“加工原料为非转基因大豆”的大豆油,实际上系采购转基因大豆油后进行分装销售,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

  2024年3月5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秀英区检察院)干警在巡查过程中发现A食用调和油加工厂存在生产销售伪劣食用调和油等问题,遂于2024年3月18日对该线索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厂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生产车间管理无序,没有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卫生保护措施不到位。二是该厂产品“顺居华”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中配料为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棕榈油,但通过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测,未检出花生源性成分;标明“加工原料为非转基因大豆”的大豆油,实际上系采购转基因大豆油后进行分装销售,仅1个月的销售量便达1.5吨,涉嫌欺诈行为。三是该厂负责人于2022年12月申请停产,但2023年仍私自开展经营活动,且紧闭大门逃避行政机关的例行检查,假意停产逃避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16-2018)相关规定。

  2024年3月21日,秀英区检察院向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责令A食用调和油加工厂整改生产车间卫生不达标、未标注转基因食品信息、未标明调和油比例、未生产先喷印生产日期等问题,并进一步核实查处相关欺诈行为。同时加大对辖区食用调和油加工厂的巡查力度,确保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接到检察建议后,格外的重视,积极履职,督促A食用调和油加工厂立即清洗生产车间,严格规范对产品的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做标识,同时将案件移送执法部门查处,依法查封待售食用油共计860瓶,行政处罚12万余元。此外,该局制定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出动执法人员68人次,执法车辆24车次,检查食用植物油15家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3份。2024年5月10日,经“回头看”,该厂已基本落实整改要求,重新定制分装罐及包装纸箱,对产品的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做标识,对生产车间进行“搬家式”卫生清洁,卫生死角已悉数清除。

  为全面保障民生,促进行业治理,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对辖区20余家食用油加工厂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于2024年7月3日联合秀英区检察院开展食品安全培训会,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必然的联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及消费者最基本、最重大权益保护。检察机关深入贯彻“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要求,立足检察职能,扎实开展案件调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教育引导辖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规范经营,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